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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监管平台 对共享单车进行动态管理

发布时间:2018-03-09     浏览量:

共享单车的出现,让市民出行更便捷,但也暴露出无序停放、不文明骑行、押金难退等问题。对此,全国人大代表史贵禄建议,通过立法来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权限。同时,各地应建立统一监管平台,对共享单车进行动态管理。

对于共享单车,全国人大代表史贵禄一直在关注。他认为,从目前情况看,多地职能部门均是通过下发相关文件来期望解决问题,但收效甚微,在管理上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,仅有区域性立法。

史贵禄说,城市公共自行车是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,而共享单车的实质是企业名下资产通过网络平台租赁单车的服务,这些车辆并未列入工信部非机动车销售目录,所以在法律层面上首先需要确立其地位,要通过立法把共享单车这种新业态纳入政府管理范畴,以此来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权限。

史贵禄建议制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享单车管理法》,解决管理立法缺失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,对各类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。同时,由地方政府制定配套政策、使用规则等,建立黑名单制度,把使用者的诚信行为作为记录,将具有不遵守停放秩序、不文明骑行等行为的使用者纳入失信系统和黑名单。各地也应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,“建立统一监管平台,保证共享单车的密度符合区域承载量。比如通过后台能够看到某一区域的单车密度是否超过了可承载数量,当数量饱和时就要及时分流。”史贵禄说。

此外,企业也要严格投放管理、防范押金风险。共享单车企业投放单车时,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车辆投放计划安排、技术标准、投放区域等,获得允许后才可投放。还要防止共享单车押金风险问题蔓延,保障消费者的押金安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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